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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润鑫与曹才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润鑫,曹才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297号原告:杨润鑫,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黄平县旧州镇大碾房村居民,住。被告:曹才文,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凯里市。原告杨润鑫诉被告曹才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润鑫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润鑫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杨润鑫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润鑫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杨润鑫负担。审判员  肖艳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