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胡乃起与高辉、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乃起,高辉,李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465号原告:胡乃起,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高辉,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李建强,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胡乃起与被告高辉、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高辉、李建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海审 判 员 高泽生人民陪审员 李长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薄文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