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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胡乃起与高辉、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乃起,高辉,李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465号原告:胡乃起,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高辉,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李建强,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胡乃起与被告高辉、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高辉、李建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海审 判 员  高泽生人民陪审员  李长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薄文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