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于某1、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于某1,于某2,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847号原告:吴某,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于某1,女,26岁,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于某2,男,50岁,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陈某,女,49岁,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1、于某2、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尹虹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