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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于某1、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于某1,于某2,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847号原告:吴某,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于某1,女,26岁,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于某2,男,50岁,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陈某,女,49岁,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1、于某2、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尹虹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