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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聂建芳与梁伟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建芳,梁伟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2民初548号原告:聂建芳,男,汉族,1953年1月12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委托代理人:奉翔,男,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光,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委托代理人:伍朝俊,男,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建芳诉被告梁伟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建芳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未再向原告索要工程款,考虑到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朋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建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无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自愿原则,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建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聂建芳负担。审 判 长 颜 少 文人民陪审员 谢  超人民陪审员 冯 素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欧阳国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