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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陆凤娟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凤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1079号罪犯陆凤娟,女,1960年4月3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苏州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凤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受贿款人民币14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4年1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450号刑事判决,以陆凤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何启明,检察员助理高卫峰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指派警官郭琴、何季红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吴晓青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陆凤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陆凤娟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社区矫正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凤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收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陆凤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凤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