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辉与林晓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林晓洁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484号原告:林辉,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晓洁,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林辉与被告林晓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林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辉负担。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丽凤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