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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彬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10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志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文彬,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红军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