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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先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先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120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先锋(自报名),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高新开发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诗蕙,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先锋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志伟出庭支持公诉,江先锋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江先锋入职佛山市南海易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任销售业务员,负责公司的产品销售、联系客��、跟进业务、协助公司催收货款等工作。2016年2月24日,江先锋担任销售业务员期间,利用到佛山市坚美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美公司)催收货款的工作机会,私自在易某公司出具给坚美公司的收款收据上将收款账号添注为其私人银行账号(户名:江先锋,工商银行南海里水支行账号:62×××76)。当日,坚美公司将货款45万元转账到上述账号。同月28日,江先锋利用到广东伟业铝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催收货款的工作机会,伪造了易某公司的委托书、公章,要求伟业公司将货款转账到其私人银行账号(户名:江先锋,农业银行账号:62×××73)。当日,伟业公司将货款382269.06元转账到上述账号。江先锋骗取了上述共832269.06元货款后即归还赌债、大额消费等挥霍一空后逃匿。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单位员工梁勇的陈述,证人范某、曹某、江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钟某、何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及公司公章样本,现场检测报告书,印章检验鉴定书,劳动合同,伟业公司、坚美公司应收账款明细,送货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流水明细,江先锋写给江某1的书信,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健康检查笔录,被告人江先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江先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先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先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其没有虚构事实进行诈骗和不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部分产品新业务内部结算价格》的邮箱页面截图、《高凤阳周工作计划与总结》的邮箱页面截图、《江某22月22-27本周计划与2月销售收款报告》的邮箱页面截图、《华南3月销售报告》的邮箱页面截图、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关于开始部分产品差额奖励的决定》、《关于再次明确销售人员定价权限和报价处理的通知》,并认为被告人江先锋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挪用资金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先锋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江先锋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关于本案被告人江先锋的行为定性问题。经查,首先,江先锋担任被害单位的销售员,具有催收货款一职,但不具有直接收取货款的职权。具体到本案,江先锋向坚美公司催收货款时,在被害单位出具的收据空白处私自添加其个人银行账号,并要求对方向该账户支付货款;江先锋向伟业公司催收货款时,持私自制作收款账号为其自己且加盖有其私自制作的被害单位公章的委托书,要求对方向该账户支付货款。可见,江先锋能够占有上述货款主要是采用了私自添加个人银行账号和私自制作委托书的手段,以上述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货款;江先锋不具有直接控制或者支配上述货款的职权,而是利用了催收货款的工作机会,故其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而是诈骗。其诈骗的直接对象为坚美公司、伟业公司,但上述货款自两公司转账后就已归属于被害单位,故��终受到经济损失的为江先锋所在之工作单位。其次,江先锋收到上述货款后没有转回给被害单位,而是用于偿还之前侵占上一家工作单位的货款、个人债务以及大额消费等。不久,江先锋因侵占上一家工作单位的款项被抓获,其行为虽不属于事后逃匿,但其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归还偿还个人债务和大额消费,且自身无能力归还的情形下,主观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江先锋身为被害单位员工,利用工作上催收货款的机会,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本应属于公司的货款,其行为属于诈骗。江先锋提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先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江先锋归案后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先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江先锋追缴犯罪所得832269.06元,予以退还给被害单位佛山市南海易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军人民陪审员 莫 小 慧人民陪审员 黄 亚 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绮 棋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