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永森、陈永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森,陈永彬,许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森,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永彬,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许晓燕,女,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陈永森与被执行人陈永彬、许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永彬、许晓燕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永彬、许晓燕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永彬、许晓燕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永彬、许晓燕银行存款或财产以26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