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海峰诉柳庆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柳庆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383号原告王海峰,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柳庆军,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与被告柳庆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峰与被告柳庆军之间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王海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王海峰负担。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