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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洋与胡绍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洋,胡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4号申请执行人:胡洋,女,2006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理人:黄嫒嫒,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系胡洋之母。被执行人:胡绍林,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系胡洋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洋与被执行人胡绍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洋撤销对被执行人胡绍林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曾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易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