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3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建新与被告陈德庚、钟妹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新,陈德庚,钟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522号原告:曹建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平,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德庚,男。被告:钟妹,女。原告曹建新与被告陈德庚、钟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曹建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建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邹安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