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