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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