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张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玉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365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1599号(秦二世遗址公园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莹,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曾涛,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玉玲,女,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张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159.5元。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镇珲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娅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