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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059号原告:唐某,女,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林社银,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相识后相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经常对原告辱骂并动以拳脚,目前俩人已经无法和睦相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被告葛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离婚纠纷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属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要求将该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昆明市西山区阳光花园小区出具居住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葛某与原告自2015年1月18日起一直在该小区旭苑22幢1单元502室居住至今;云南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开具工作证明,证明被告葛某于2015年1月份在该公司任销售主管工作至今。因此,本案应向被告葛某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属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葛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