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雪与昆明晨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昆明晨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286号原告:刘雪,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程家宝,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晨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实小区622幢2单元301号。原告刘雪诉被告昆明晨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晨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撤回对被告昆明晨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6元,由原告刘雪负担。审判员 解江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