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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晔与王云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晔,王云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435号原告:刘晔,男,生于1957年2月2日,回族,居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王云朋,男,生于1972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刘晔与被告王云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刘晔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晔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人民陪审员  杨晓钦人民陪审员  杨庆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裴如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