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晔与王云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晔,王云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435号原告:刘晔,男,生于1957年2月2日,回族,居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王云朋,男,生于1972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刘晔与被告王云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刘晔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晔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人民陪审员 杨晓钦人民陪审员 杨庆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裴如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