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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诉被告张凯、罗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张凯,罗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251号原告张军,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张凯,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被告罗成杰,男,199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原告张军诉被告张凯、罗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张帆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员  盛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