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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宝荣与王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荣,王志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3485号原告:许宝荣,男,194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志军,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许宝荣诉被告王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宝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付给原告房屋租金126000元;2、赔偿违约金和利息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有房屋一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步行街。于2011年1月12日租给王志军。双方于2011年1月12日签订合同,从2014年至2016年底,王志军欠我公司租金126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案涉合同,载明出租方(甲方)为江苏省铜山县五交化公司。本案原告许宝荣不是案涉合同当事人,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宝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退还原告许宝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神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