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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沈世方与被告路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世方,路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6014号原告沈世方,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路苏梅,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世方与被告路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世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立海代理审判员  马 芳人民陪审员  张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袁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