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10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惠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惠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579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森,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惠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3号楼903号。法定代表人:孙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北京惠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保险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收到该申请,申请人平安保险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惠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一辆车(车牌号为×××,登记单位为朝阳区车管所)进行查封。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平安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单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惠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属的一辆车的档案(车牌号为×××,登记单位为朝阳区车管所)。案件受理费四百九十一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