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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君与邓栩毅、简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邓栩毅,简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829号原告:胡君,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邓栩毅,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简莉,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君与被告邓栩毅、简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君负担。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