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17刑申31号张印章:你因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6)鲁17刑终386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你之所以上访是为了反映青堌集镇政府的错误行为,上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且未对上访机关周边的居民以及单位造成伤害,你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请求法院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二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适当。你为了反映105国道拓宽补偿问题,明知联合国开发署、中南海周边为非信访区域,仍多次去上述场所非正常信访,致使各级政府机关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处置你非正常信访的问题,因信访工作秩序亦应属于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你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信访工作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你反映问题的合理与否,均应采取合法的方式反映,不能以反映问题为名进行非访。据此,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希望你能服判息诉,安心生产、生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