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北京中金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凤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金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凤强,李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金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李凤强,男,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李丽平,女,汉族,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金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凤强、李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凤强、李丽平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伟伟窗体底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