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与许宽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许宽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66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负责人:李长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文,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柯疆,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许宽静,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诉被告许宽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大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