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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宗艳与宜宾市好葛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艳,宜宾市好葛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40号申请执行人李宗艳,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巡场镇芙蓉煤矿。被执行人宜宾市好葛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茨梨市场。法定代表人黄永培,经理。本院(2016)川1526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好葛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526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