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范庆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庆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庆斌,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5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6年5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罚款三百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现押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庆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庆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9日1时15分许,被告人范庆斌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宾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金婺大桥东桥头地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遂倒车欲逃跑并撞到道路中间隔离护栏致护拦损坏,后被交警当场抓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范庆斌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庆斌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范庆斌的身份信息;查获经过;被告人范庆斌的供述;酒精呼气测试单;视频光盘制作说明及现场视频光盘一个;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酒后驾驶记录查询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庆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庆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处罚前科、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庆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肖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傅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