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文侠与肖长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侠,肖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赵文侠,女,1964年7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执行人肖长富,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侠与被执行人肖长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张正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泷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