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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海涛诉孙禄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涛,孙禄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221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涛,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孙禄昶,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海涛诉孙禄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3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禄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海涛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禄昶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学理路9号院2号楼2单元9层901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孙禄昶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谷永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