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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代心林诉康世军、冯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心林,康世军,冯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4民初1749号原告代心林,又名代新林,男,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鄂托克旗乌兰镇福。被告康世军,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被告冯志强,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原告代心林诉被告康世军、冯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晓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