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印海与曲爱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海,曲爱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196号原告王印海,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曲爱章,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印海与被告曲爱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印海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退回。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