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裴振兴与孟州市移民安置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振兴,孟州市移民安置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9001行初15号原告裴振兴,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立,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州市移民安置局,住所地孟州市大定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为00569767-9。法定代表人刘文升,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林,男,该局纪检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振兴认为被告孟州市移民安置局(以下简称孟州移民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4日受理后,当天向原告裴振兴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2017年5月8日向被告孟州移民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裴振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立,被告孟州移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林、张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振兴诉称:其是黄河小浪底水库移民,移民之前,在新安县老家有一座硫铁矿,名称为新安县西沃乡振兴关帝硫铁矿,属于补偿范围,并领取了前期补偿。2003年1月,因为在前期补偿中存在漏登、错登、少补等情况,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结合新安出留移民受淹企业补偿实际,核定孟州市小浪底库区二三期受淹企业补偿问题处理费555.42万元,用于包干处理孟州二期移民村��村以下企业补偿遗留问题,要求2004年上半年基本处理完毕。但时至今日,孟州移民局仍未对其的补偿问题进行任何安排,更未下发分文补偿款。其认为,上述信息与其本人有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其在2016年12月26日向孟州移民局邮寄书面申请,请求孟州移民局以书面形式对其公开上述信息,孟州移民局2016年12月27日收到该申请,但至今仍未回复。其认为,孟州移民局未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此项信息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请求依法判决孟州移民局公开孟州市二期移民村及村以下企业补偿及发放信息。被告孟州移民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1、���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裴振兴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的个人隐私或者是第三方的权益,其局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而第三方人数比较多,截止裴振兴起诉时,征求的情况还没有全部落实,而征求第三方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内。2、省移民办的补偿费仅是针对错登、漏登、少补的移民户的,而裴振兴的情况是在新安县确定补偿数额,由孟州市一次性补偿到位,不存在错登、漏登、少补的情况。其局认为,裴振兴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需要没有关联性,综上,应驳回裴振兴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裴振兴向孟州移民局邮寄书面申请,要求获取孟州市二期移民村及村以下企业补偿及发放信息。孟州移民局2016年12月27日收到该申请,但未予答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孟州移民局在2016年12月27日收到裴振兴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其行为违法。孟州移民局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裴振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州市移民安置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原告裴振兴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州市移民安置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龙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