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乃生、卢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乃生,卢晓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00号原告阳泉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董事长。被告王乃生,男,1952年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被告卢晓东,男,1974年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本院受理原告阳泉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乃生、卢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阳泉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请求1、二被告立即腾出位于太原市南海街水西里22号租赁房产,并将其交予原告;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等共计556250元;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等滞纳金共计266000元;4、合同违约金320000元;5、对租赁物进行改造及所投入的资产归原告所有;6、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院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案件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专属管辖,被告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乃生、卢晓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