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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秋才、田国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才,田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8号申请执行人刘秋才,男,1963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田国印,男,1964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北戴河新区,。刘秋才申请田国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秋才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