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满其勇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满其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326号申请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汝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里,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群,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满其勇,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申请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满其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满其勇的银行存款69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以现金346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满其勇的银行存款6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陆新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