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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黄建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勇,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6年3月25日因盗窃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14日因盗窃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黄建勇在南昌县向塘镇中心医院住院部门口,将被害人万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立马牌两轮电动车骑行至南昌县向塘镇翠湖名都小区内藏匿,并从该电动车车座内取出被害人万某放置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250.5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后步行至小区侧门时被民警抓获。上述被盗电动车、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均依法发还被害人万某。经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万某的陈述,归案经过说明,指认照片,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5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建勇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二次,仍实施盗窃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