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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天池诉张际鹏、张衍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池,张际鹏,张衍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610号原告:李天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际鹏,男。被告:张衍成,男。原告李天池诉被告张际鹏、张衍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际鹏、张衍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张际鹏由张衍成担保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际鹏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期一个月,并用其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每月利息12万元。如到期未还抵押房屋归原告所有,以上房屋价值不能完全偿还借款,借款人以现金形式偿还剩余借款,并由担保人张衍成一次性偿还,并对以上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转款40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二被告未作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1、原告与被告张际鹏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2、原告与被告张衍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连带保证合同关系;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合法依据。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和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举出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借据一枚、转账凭证二枚,证明:原告与被告张际鹏之间存在人民币400万元的借贷关系,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与被告张衍成之间存在连带保证合同关系;3、抵押房产证件及土地使用权证七份,证明:被告张际鹏用其房产抵押的事实。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二被告对原告告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已经知晓。二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本院视为二被告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推定二被告对原告告诉的事实以及举出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举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告诉,并结合本院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张际鹏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际鹏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每月利息12万元,被告张际鹏用其所有的房屋(舒兰市房权证南字第S0000143**号、S000014381号、S000014388号、S000014389号、S000014390号、S000014391号、S0000143**号)设立抵押,但未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同时约定由被告张衍成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举出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张际鹏之间存在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原告与被告张衍成之间存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张际鹏偿还借款4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给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及要求被告张衍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际鹏给付原告李天池借款本金400万元,并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给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张衍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张际鹏承担;由被告张衍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恒华人民陪审员  周世魁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