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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林双羽申请执行李和、李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双羽,李和,李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林双羽,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李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林双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和、李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双羽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和、李仁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2017年6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