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小兰与李友明、夏绍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兰,李友明,夏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肖小兰,女。被执行人李友明,男。被执行人夏绍平,男。本院在执行肖小兰与李友明、夏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小兰以已与被执行人夏绍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友明、夏绍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1221执1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