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8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蒋大云与李小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大云,李小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641号原告:蒋大云,男,汉族,临湘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义,男,汉族,临湘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大云与被告李小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蒋大云以遗落了被告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大云撤诉。本案诉讼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蒋大云负担。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贺伦明人民陪审员  陈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