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建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督16号申请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法定代表人:胡世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振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吴建,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申请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名字错误,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尚未做出,现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5元,由申请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人已交)。审判员 雷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乐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