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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7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哲、王红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哲,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哲,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67年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25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红霞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哲案款28377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981元、执行费415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红霞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34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