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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牙合甫·尼牙孜、阿娃汗·玉素甫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牙合甫·尼牙孜,阿娃汗·玉素甫,赛买提·尼牙孜,新疆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玉林,吴征,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金元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776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牙合甫·尼牙孜,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哈密市,被告:阿娃汗·玉素甫,女,1972年2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哈密市,被告:赛买提·尼牙孜,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哈密市,被告:新疆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北出口(振兰公司旁)。法定代表人:李让新。被告: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北路1116号。法定代表人:韩玉林。被告:韩玉林,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吴征,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大岭山村。法定代表人:金元生。被告:金元生,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合甫·尼牙孜、被告阿娃汗·玉素甫、被告赛买提·尼牙孜、被告新疆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被告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韩玉林、被告吴征、被告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金元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管 理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灵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