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加雨、张林洁与温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林洁,温竹,郑加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洁,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竹,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朋,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鸣,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北京常鸿(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郑加雨,女,1982年3月6日出生。上诉人张林洁因与被上诉人温竹及原审被告郑加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7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林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同意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张林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林洁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林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贾云航书 记 员 崔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