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星耀电子科技(仙游)有限公司与温明兴、吴紫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耀电子科技(仙游)有限公司,温明兴,吴紫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4号原告:星耀电子科技(仙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丽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女,该公司法务。被告:温明兴,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紫红,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星耀电子科技(仙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明兴、吴紫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星耀电子科技(仙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吴紫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星耀电子科技(仙游)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星耀电子科技(仙游)有限公司撤回对吴紫红的起诉。审 判 长 陈伟斌审 判 员 郑祥熙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