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3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晓凤与福州开发区永旺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凤,福州开发区永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036号原告:陈晓凤,女,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福州市台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福州开发区永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江区江滨中大道86号福泰华庭7楼305。法定代表人:林闯,职务执行董事。原告陈晓凤与被告福州开发区永旺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晓凤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晓凤负担。审判员  王道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