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韦桂卫、姚永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24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2号。负责人:李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俊,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升,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桂卫,男,1978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告:姚永宏,女,1990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韦桂卫、姚永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