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彭岳雄与谭志斌、肖军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岳雄,谭志斌,肖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彭岳雄,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谭志斌,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肖军艳,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彭岳雄与被执行人谭志斌、肖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223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谭志斌、肖军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