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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威海市铭川液压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铭川液压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305号申请人:威海市铭川液压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民。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塔山支行78×××37账户的存款3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威海市崮山镇张家滩村西百圣源被厂房内的机械设备,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