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曹小国与尉氏县威狮棉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国,尉氏县威狮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660号原告曹小国,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委托代理人金凯,男,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尉氏县威狮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尉氏县水坡镇闹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小国诉被告尉氏县威狮棉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小国叶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小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小国负担。审 判 长 靳二民人民陪审员 张文涛人民陪审员 袁三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